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车主黄某便自行委托不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车辆修理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单对车辆进行修理。此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辆损失65万余元遭拒绝。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评估单不能作为确定车辆实际损失的依据,黄某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情形,于是在扣减部分费用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黄某车辆损失46万元,同时驳回了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5月16日,景某驾驶黄某的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黄某便自行委托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
该公司出具的费用评估单显示,黄某车辆实际维修需要花费65万余元。此后,黄某将车辆进行维修,实际花费65万余元。当黄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近期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黄某委托的评估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质,其出具的费用评估单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而且,从该评估单及车辆受损情况来看,黄某的修理费用过高,部分零部件不应当更换或者维修,属于过度维修,多花费了19万余元。
此外,黄某的车辆修复后,他立即以低价转售黄牛,使得法院无法通过评估查明车辆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然未及时定损,但黄某委托的评估机构并不具有评估资质,其出具的评估单不能客观反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而从原告车辆损失具体情况及所更换的零部件来看,涉案车辆确实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故对于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某车辆损失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