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曾判决地方政府拒绝审批驾校违法
据《人民法院报》2015年刊文,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曾认定,某县政府拒绝审批驾校的行为违法。
报道称,2013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金某某向某县运输管理所申请开办一所二级驾校,但运输管理所以“淮安市驾培市场已供大于求”为由拒绝了金某某的申请。
道路运输条例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的条件已有规定: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判决认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最终,某县政府败诉。
报道还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平、正当竞争等原则,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等规定”。
那么,新办驾校该不该受到数量限制?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教授张柱庭认为,目前一个观点是需要进行数量控制,因为驾校牵扯到土地、投入、公共安全等,不控制会出现无序状态;而另一种观点是有人认为驾校是企业,所以要放开,不能数量控制。“从交通法规的角度看,并没有限制,在这个条件下,数量控制是不合适的”。
他同时提出,造成数量控制的问题在于土地规划,从规划的角度看出现数量控制是不奇怪的。因为现在国土规划总数是有总量限制的,比如商用地多少、公用地多少,那么分配给驾校的地就是一定的。这是一些地方政府进行数量限制的原因。
李红昌认为,垄断性强,对消费者利益有损害的行业,才会对数量和价格进行管制。除此之外,还是应鼓励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管制和调整,驾校是市场竞争性强的企业,政府对驾校的基本资质条件、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就可以了。
不限制驾校数量,驾校市场越活跃,会不会越不好管理呢?李红昌认为不会,“政府只需要对驾校培养出来的人进行检测,对新驾校准入有基本的门槛要求,至于进入市场后谁好谁坏,要由市场来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郎佩娟表示,驾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就应该审批通过,政府不能额外设置障碍。与此同时,为了规范驾校行业,政府对于在开办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定做法的驾校,及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