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个人购买自用车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通报。数据显示,纠纷案中新旧车各占半数,更改里程表占二手车质量纠纷的一半,近七成购车者诉求获法院支持。
据统计,2014年到2016年,二中院审结涉及普通小轿车买卖的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1件、13件、19件。以2015年及2016年为例,该类案件在生活类消费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0.6%,13.7%。
新车不新、假冒售后、说话不算成购买新车常见问题
法官通报,调研案例中,新车不新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经维修或所购车辆为展示车,而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告知。特别在一例案件中,消费者发现,车辆除经维修外,在其不同部位所标注的车辆唯一识别标志——车辆识别码(vin)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调研中发现,一些并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对消费者宣称其为相应品牌车辆的4s店,并承诺可以进行相应保养与维修。然而,消费者在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处进行维修保养时,车辆信息将无法被记录到厂家的售后数据管理系统。
此外,除销售车辆本身外,一些经营者会代消费者办理车辆保险、旧车外迁等事项,前述事项如不能及时完成,则可能导致消费者交通事故损失无法理赔、小客车更新指标过期等后果。
“身份”造假、真主难寻、自带官司 二手车买卖猫腻多
二中院法官介绍,在审理的案件中,购车者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报废等事项时需要车辆登记人的配合,而经数次倒卖的车辆往往会出现相关证件过期、失效等问题且难以查找到车辆登记人。曾有一起案件中,购车者所购买的车辆为专业背户人所背户的车辆,该背户人称其名下登记的车辆曾达到上千辆,而其所背户的车辆档案,已被车辆登记主管部门列为异常档案,不再办理相关车辆的任何手续。
法官在调研中发现,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表的情况占到二手车涉质量争议的50%。此外,上述争议案件还涉及所售车辆为涉水车、重大事故车,甚至为生产厂家测试车等情况。
此外,车辆作为动产,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据了解,车辆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及是否办理登记。以车辆抵押为例,在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作为抵押物的车仍可供抵押人使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还存在抵押人自行处置车辆后,质押权人自行查扣涉案车辆,买家车财两空到法院起诉出售人的情况。
建议:消费者留存购买证据 商家加强车辆渠道管控
法院建议消费者,应关注车辆购买、使用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理性购买。同时应注重信息搜集和对比,谨慎查验,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应树立证据意识,留存车辆购买使用重要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时,购车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必要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对于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对汽车销售商家,法官建议,应正确认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诚信经营。加强所售车辆渠道管控,与厂家联手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及销售状况。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法官强调,车辆作为耐用商品,一些质量上的问题需经过实际使用才会显现。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出售车辆时,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共同检验车辆,对相关情况进行双方确认,避免在争议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以保障商家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毛凯悦)